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China
 
关于我们 组织部门   技术讨论
 


第三十七期 个人所得税法
+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及说明
+ 个税法修改还要审两次 最快可能于明年一月执行
+ 修改个税法:顺应民意的改革
+ 个税调整浮现五大焦点 起征点有望大幅提高
+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意在缩小贫富差距
+ 个税修正案: 财富公平的良好起点
+ 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 个税法修正: 不能对短期缩小贫富差距抱过高希望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及说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此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对上述修改作了如下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城镇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呼声很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对此问题提出很多建议。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适应客观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以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相适应,合理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摘自<新华社>)

 


个税法修改还要审两次 最快可能于明年一月执行

华商晨报 记者 龚文武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已进入关键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后的个税法何时才能正式施行?记者电话采访了财政部财税研究所税收室主任孙刚。
  华商晨报:有消息称,个税草案最快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孙刚:此次草案在会上进行审议,只是完成了“一读”,按照人大立法程序,草案然后还要经过“二读”、“三读”。由于个税草案影响重大,因此经过“三读”审议非常有必要。至于何时施行,应一切以人大公布的时间为准。
  华商晨报:调高起征点后,是否会对税收产生影响,相关部门应如何应对?
  孙刚:提高起征点意味着征税基数的提高,但目前居民收入都在增加,所以最后政策实行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还不好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税起征点调高700元,估计短时间内税收会出现减少的情况,这需要税务部门在扩大税收面以及对重点纳税人监控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弥补。



修改个税法:顺应民意的改革

记者 张玉玲

  记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讨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备受关注,其中的焦点问题是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
  白景明:现在社会上所说的“个税起征点”是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是“费用扣除额”。费用扣除额的含义是什么?简单说,费用扣除额就是个人必要消费支出所需资金。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人们就呼吁提高费用扣除额,近年来则是呼声高潮迭起。这充分说明了公共财政题中之义的税制决策民主化的理念已在公众脑海中生根。
  记者:“费用扣除额”如何界定?
  白景明:分析费用扣除额标准提高的背景必须以对必要消费支出范围的变动为起点。目前我国预计将把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费用扣除额标准提高到1500元/月,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与1980年相比,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必要消费支出范围有了较大变化,住房、医疗、教育从原来的不付费或小量付费变为主要支出项目,而且这些项目恰恰又是耗资大、价格上涨快的项目,从纳税人结构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由城镇职工来负担的,这些人中的大部分又是“供房”、购买教育服务的“大部队”。在这种背景条件下,仍然固守800元/月的费用扣除额,势必影响纳税者的正常消费支出,这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
  决定费用扣除额标准提高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居民消费价格的快速上涨。转轨时期我国居民消费价格呈快速上涨势态,从1980年到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上涨了三倍多,其中食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上涨更快,而且这些年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速度又超过了城市。消费价格的快速上涨加大了居民必要消费资金额度,进一步说,就是提高了消费支出基数。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提高费用扣除额标准来弥补消费者的价格上涨损失。
  提高费用扣除额标准的再一个重要因素是工薪阶层收入水平的上升。费用扣除额多少与工薪阶层收入水平有着密切联系。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职工平均月工资不足80元。1985年之后,职工平均月工资开始超过100元,1993年职工平均月工资仍不到300元。这时费用扣除额是职工平均月工资的数倍。从2001年开始职工平均月工资突破800元,及至2004年职工平均月工资达到1335元,是现行费用扣除额的1.67倍。显然,局面有了根本改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激增,从平均值来看,所有职工都是纳税人。对于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平均消费能力偏弱、人均GDP世界排名倒数前列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局面是不正常的,完全是因为费用扣除额标准过低把很多不应纳税的人带入了个人所得税纳税者队伍。显然,我们必须矫正这种制度偏差,通过提高费用扣除额标准来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
  记者: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是什么?
  白景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精神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一个以点带面的举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理应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注重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中等收入阶层实际上支撑了房地产业、汽车业、旅游业等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直接关系到中等收入阶层消费能力的变动,费用扣除额首先决定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可支配货币收入规模。现在提高费用扣除额,等于又给了中等收入阶层700元的消费扩张空间。二是注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三是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目前已成为主体税种。从今后发展趋势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中的比重还将不断提升。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充分考虑税收结构的正常演变,特别是在目前税改涉及到一些税种收入都要减少(如增值税转型、农业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背景条件下更应注意财政承受能力。四是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增长。

  白景明,1960年出生,1990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财政研究》副主编、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有《公共经济》、《资金市场》、《财政与发展》、《服务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等专、译著出版,在国内报刊发表论文、评论200余篇,其中与贾康合作的《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一文获第十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摘自《新华社》)



个税调整浮现五大焦点 起征点有望大幅提高

  备受各方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于今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业内专家介绍,本次修改将涉及到起征点提高等五大焦点。
  焦点一:起征点有望大幅提高
  有关专家介绍,个税中与广大工薪阶层关系最密切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其起征点有望在现行规定800元的基础上大幅提高至1500元。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也能够实通过调整,进一步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意图。
  专家称,本次修订是个人所得税税法自1993年以来的第二次修订,与上次修订决定开征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税不同,本次修订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起征点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得到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体现了政府保护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政策意图。
  焦点二:重点关照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有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调整差距扩大的局面,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自然是修订个税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专家介绍说,本次修订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关照的内容。比如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要求高收入者无论是否代扣代缴,都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即每到一定时期,就需填写个税申报单;对于未申报者,将由税务部门加强稽核,如发现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除追究其偷、漏税责任外,还将一并追究不申报责任。
  焦点三:年化收入暂不考虑
  对于以年薪、年终奖等年化方式实现的个人收入如何缴纳个税问题,本次修订过程中并未涉及。
  专家介绍说,现行个税法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而本次修订只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一类进行了修改,其他种类仍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征税办法。对于企业高管等的年薪收入,此前有关部门已发文进行规范。
  这位专家说,此次进行的修改只是个税制度改革中的一小部分,是对各方反映最集中的问题进行的一次调整,今后个税制度还将继续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令个税调控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焦点四:坚决纠正地方优惠
  此前,一些地方出台政策,将个税免税范围扩大,客观上造成个税起征点提高的结果。专家认为,在个税法修正案实施后,有关部门应坚决纠正这类地方优惠的做法,坚决实行全国统一的个税起征点。
  专家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个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起征点,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起征点,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
  焦点五:个税短期内可能减收
  由于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修正案一旦通过三审进入实施阶段,当年就将减少税收收入200余亿元。专家表示,个税调整一定要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各方对减税不应存在不切实际的期望值,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
  据悉,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在制订过程中,征求了中央各部委、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和专家、学者以及各方面的代表意见,根据当前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消费指数,测算得出上述标准。
  当然,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税收部门同时会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将会形成一定的增收因素,但具体增收额度目前还很难确定。


  (摘自《上海证券报》)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意在缩小贫富差距

孟娜 倪四义

  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首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只有两处改动:将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权威人士指出,这"一松一紧"两处修改旨在缩小目前中国过大的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
  财政部税务司司长史耀威表示,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47,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
  统计数字显示,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这违背了大家公认的"二八定律"--20%的人拥有80%的社会财富,也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
  税收专家刘桓说,"目前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是税负最重的群体。"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最多,大概有3亿左右,并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高收入者则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
  中国从1993年至今,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然而到了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已提高了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每月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高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水平,使中低工薪收入者不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税负较轻。
  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北京市地税局官员说,北京、南京等城市已经在试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制度,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把每位员工的个人信息、收入状况等一并报给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就可以建立一个"个人纳税库",通过身份证号码发现谁有多处税务来源。
  权威专家介绍,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只属微调,今后将逐步实现全员全额自行申报纳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从而更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构建和谐社会。


  (摘自《新华社》)

 


个税修正案:财富公平的良好起点

北京青年报 蔡方华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虽然只做了两处调整,却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原因在于,调高个税起征点呼应了工薪阶层多年来的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则对应了我们社会对公平的呼吁与渴求。
  个人所得税是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办法一直未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多个年度、不同地域的统计数据都表明,个税实际起到的作用是“逆向调节”,即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富有阶层个税贡献率太小,富有者愈加富有,贫困者未能获得足够的福利,工薪阶层纳税负担相对沉重,其结果是理想的纺锤形社会结构难于形成。此次调高个税起征点对工薪阶层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相对贫困的阶层可以减轻或免去个税负担,低收入者的生活将因此有所改善,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起到了夯实地基的作用。
  但是,调高个税起征点并不必然能够缩小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也不会是万应灵丹,如果过于强调个税修正案在调节财富分配方面的作用,很可能遮蔽一些实质性的问题。按照有关方面的估计,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之后,国家的个税收入相应减少200亿,如果没有其他来源的补足,税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有可能降低。除非高收入阶层、有多个收入来源的阶层能够依法纳税,除非个税方面的漏洞能够得以堵住,否则个税在财富调节方面的作用还是很难奏效,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局面还是难以改变。
  前不久,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王伟光撰文指出,中国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乃至贫富差距拉大,影响了社会和谐的建成,这篇文章被看作中国要加强财富调节的一个信号。如何缩小贫富差距?通过怎样的法律、政策工具对财富进行公平的分配?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只是一个很小的步骤,酝酿中的物业税、遗产税、赠与税也能有所裨益,但在我们看来,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还在于解决第一次分配的问题,更进一步说,关键在于解决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公共性问题。
  中国有哪些问题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一是城乡差别问题,二是医疗问题,三是教育问题,四是住房问题。医疗和教育支出一直是低收入阶层的巨大负担,来自中国医院院长大会的消息披露,在联合国公布的医疗卫生工作公平性排序中,中国位列倒数第四。而近年来不断高涨的住房价格,已经成为威力巨大的财富调节阀,大量城市工薪阶层因此沦为“百万负翁”。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财富公平的实现远不是个税调整所能承担的,我们还必须为实现公平有序的社会局面付出巨大而艰辛的努力。我们不妨说,个税修正案至少是实现财富公平的一个良好起点。



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从800元到1500元,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税起征点,在执行原有标准长达25年之后,终于开始酝酿上调700元。这无疑是中国税法改革的重大变化,更涉及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
  在25年前,个人月收入800元可算相当惊人了,即使按1993年有关统计,全国也仅有1%左右的人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因此在相当长时间里,以800元月收入作为个税起征点,有其合理性。不过,到2002年,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的人月工薪收入超过800元,很多人每月必要消费支出也远高于这一数字。因此,再继续按25年前的标准起征个税,就显得很不合理。
  更重要的是,由于很多人收入来源多样化,客观存在不少无法确切监控的非工薪收入。比如,去年全国征收的1737.05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中,将近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拥有更多财富的文体明星、私企业主或企业高层管理者等高收入群体,却存在纳税不足甚至偷税、漏税现象。
  按通行解释,以工资为主的个人收入是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基本原则应当是按劳分配、注重效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是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意在调整个人收入可能造成的过大贫富差距,基本原则应当是促进公平。而要真正确保个税法发挥应有作用,则必须有赖于银行支付系统、社会信用体制以及税务征收监控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全面推进。
  比如个人收入的准确计算和监控,通过与银行配合,单位发放的工薪收入当然一目了然,但由于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现金交易,很多人的非工薪收入并不通过银行支付,很难监控,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因此大打折扣。
  更大难点还在于,越来越壮大的高收入人群,往往有更加多样化的收入来源,工薪甚至不是其主要收入。如果不能有效监控那些"工资基本不动"的群体的总收入,其偷税漏税将不仅给国家个税征收造成损失,更会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平。
  而要对所有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监控,就必须完善银行支付系统,减少直接现金交易。比如大力发展银行卡、个人支票、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既降低过多使用现金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便,又提高对个人收支的直接监控。这些措施,早已为许多国家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中国当然可以根据情况尽快采纳实施。
  进一步来看,还必须下大力气构建社会信用体制。就是说,要通过严格的法规,让个人收入申报和依法纳税,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一种习惯。与此紧密相关,则要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征集体系,对那些守法的有信用者,在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给予便利,而对那些违法违规、信用缺失者,必须要有相应的限制、惩罚举措。
  个税起征点提升700元,是个税改革的一个进展;但如果把个税改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还需要出台相关改革措施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这对于个税改革的成功是十分重要的。


  (摘自《人民日报》)



个税法修正:不能对短期缩小贫富差距抱过高希望

新华社 记者 张晓松

  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启动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这次法律修订对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具有一定的实际作用,但总体来说,象征的意味更多,不能因此就对短期内缩小贫富差距抱有过高的希望。
  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这一修正案,与以往相比,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人将少缴税10元到80元不等,月收入1500元以下的中低工薪阶层就不用再缴个人所得税了。但是,10元到80元的变化,在减轻中低收阶层的税负方面能起多大作用?
  目前,我国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去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据专家测算,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一旦通过,国家财政收入一年减少200多亿元。即使税务机关加强征管,这项“亏空”全部由对高收入者的来填补,仍然改变不了工薪阶层的纳税主体地位。
  另外,修正案通过后,西部地区的大部分居民将不必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大中城市的工薪阶层来说,15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显然过低。去年,我国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每月1143元,由此确定了1500元的免征额。但我们无法忽略的事实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的职工人均负担消费支出早已超过了1500元。目前,全国有11个省市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实际已在1200元到1600元之间。可以想见,1500元免征额在上述地区的减负作用将是微乎其微的。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否则他们将面临最高为偷逃税款5倍的罚款,甚至是牢狱之灾;同时草案规定,代扣代缴单位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但是,上述措施在实施过程将面临着许多操作性的困难。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最难的不是政策调整,而是征收管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薪所得,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较多,使税务部门往往难以掌控,造成偷逃税款现象屡禁不止。另外,在当前的分类扣缴制度下,多源收入者享受着多源扣除的优惠,也便于他们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现有资料测算,全国仅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就达167万人。也就是说,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全国每1000名就业人员中至少有6个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然而,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尚未实现计算机网络化,储蓄实名制尚未完全做到,建立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还需时日,社会信用结算制度也不健全,再加上纳税人大量采用现金交易等,税务机关要想完全掌控个人收入信息,明确界定高收入者,并对其进行全面征管,工作量和操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出台、1993年修订的,早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每年召开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对此提出建议。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无法立竿见影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却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当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制、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税负水平,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因此,这次法律修订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问题。要想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考虑税收征管条件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步实施改革。


   (摘自《新华社》)

  

相关查询
关键词
关键词
重大事件:
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
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
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
中国内地“非典”疫情分布网络地理信息系统
世界各地"非典"疫情分布网络地理信息系统
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为获得最佳浏览效果,请您使用IE40及以上版本,最佳的分辩率为 800*600
本网页由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维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发信到:web@acca21.org.cn
地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67号 邮编:100089
电话: (86-10)82636193 传真: (86-10)82636192